有一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团伙盗窃,盗窃金额巨大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聘请律师辩护的情况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后犯罪嫌疑人及家属认为判决较重,家属找到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李立民律师,李立民律师承接此案后,认真研究了起诉书、一审判决书,详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李立民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
一、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
(一)犯意的提起不是源于被告人。
被告人在日常工作之余,还从事出租车贴补家用。事发当晚,同案犯是以租车为名使其到达案发地点,事前双方没有同谋,虽然被告人在得知他们是实施盗窃后没有离开,但其绝不是犯意的提起者。
(二)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可以认定被告人应为从犯。
其一、在被告人参与的两次盗窃中,均是“望风”,没有具体实施盗窃行为,而且作案工具也不是被告人提供的。
其二、两次销赃都不是被告人所为。
以上证据都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诉、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一审庭审笔录中得到证实。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主观恶意不深,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因此,被告人应为从犯。
二、被告人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本次犯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就本案中的作用而言,其不是组织、具体实施者,只是参加而已。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
(三)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和退赔的行为。
李立民律师依据以上事实,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请求法庭依据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宽大处理。
由于二审中发有理有据的表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家属积极配合的退赔行为,得到检察机关和法庭的认可,最终二审改判为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及家属对律师的工作表示充分的肯定和非常满意。
李立民律师
201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