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玉红律师亲办案例
违约金过高应酌减
来源:彭玉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8
浏览量:809

    2010年,李某向张某经营的五金店购买五金用品总计货款11万元,李某先后支付货款合计4万元。后经双方结算,李某出具欠条给张某,确认其尚欠张某货款7万元,于2011年1月1日前付清,否则,每逾期一日愿支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后张某多次追索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李某支付7万元货款和违约金元。

    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后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告知他,其欠张某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其有权请求法院酌减,且应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后李某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人。本律师积极向主审法官阐明上述观点,最终为委托人减少额外经济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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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玉红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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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惠州市 惠城区新岸路1号世贸中心25楼D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玉红
  • 执业律所:
    广东直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3*********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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