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在2010年某时,死者行至某路段时,与被告车辆相撞,随即又与不明车辆相撞。造成死亡的后果。经过事故认定。被告车辆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与不明车辆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死者花掉大量费用要求被告承担。
经过审理一、二审的审理。最终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费用。余下部分由被告按比例进行责任。
值得本案注意的是,通过一、二审之诉。虽然原告中有一个人在发生事故时,是未满六十周岁,但,最终确认给付了20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