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华
原告陈剑华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李兴才、烟台百年好家私广场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074283.1)侵权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16号
原告陈剑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华军,男,汉族,
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沙龙路英明工业区。
投资人李兴才。
被告李兴才,男,汉族,
被告烟台百年好家私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华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李兴才、烟台百年好家私广场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074283.1)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剑华于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剑华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5元,减半收取3487.5元,由原告陈剑华承担。
审 判 长 温 万 民
代理审判员 张 泽 吾
代理审判员 邱 程 辉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