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锦律师亲办案例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来源:孙锦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2
浏览量:4066

上 诉 状

上诉人:山西找法煤炭气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找法网,董事长。住所地:太原市找法县找法网乡找法网村找法。

被上诉人:栖霞市找法物资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找法,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亭口镇找法网村。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1)栖商初字第***号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1)栖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西省太原市找法县人民法院管辖或裁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9月22日签定的《煤炭供销合同》中对解决合同纠纷作出的“协商不成,在乙方所在地通过法律解决”的约定为协议管辖条款,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享有管辖权是错误的。  

    (一)、《民诉法》第二十五条除规定协议管辖外,还有一“但书”条款规定: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额为2624733.88元。根据《民诉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民诉意见》第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山东省第二条第2项: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且上诉人住所地为山西省太原市找法县,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双方在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视为没有约定。

    (二)、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协议管辖的机构必须是人民法院,且具体、唯一。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选择诉讼的明确意思表示,直接体现在对法院的明确选择上。若只选择由某地管辖或者司法机关处理,虽有明确的地点,但无选择诉讼的明确意思表示,该约定无效的规定,本案双方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的约定:由乙方所在地法律解决。

就属于虽有明确的地点,但无选择诉讼的明确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约定。

所以双方有关解决合同纠纷的约定为无效约定,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即山西省太原市找法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当纠正。

    二、即使上诉认的上述两点意见都不能成立,根据上述有关级别管辖的他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也不应当由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管辖,而应当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由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找法县人民法院管辖或者裁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山西找法煤炭气化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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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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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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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0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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