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相龙律师亲办案例
妻外出1年半提出离婚 证据不足法院不支持
来源:尹相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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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婷涓与吴亿义夫妻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继而发生争吵,赵婷涓于2001年曾提出离婚,因故被法院按撤诉处理。2006年,赵婷涓带着儿子外出打工。2008118日,赵婷涓诉至法院,要求和吴亿义离婚。36日,沐川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赵婷涓诉称:自己与吴亿义于199911日结婚。同年812日生育一男孩,吴攀宇。婚后因与吴亿义性格不合,自己曾于2001年起诉离婚,因未按时到庭被法院按撤诉处理。此后自己与吴亿义仍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架,致夫妻感情淡薄,吴亿义脾气越来越怪,经常喝酒打架,且有偷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教育、处罚,又带其她女人在家住,致夫妻感情破裂,自己已与吴亿义分居一年半,现要求离婚;儿子吴攀宇随自己生活,吴亿义每月付150元抚养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吴亿义辩称:赵婷涓所述结婚、生小孩是事实,但其他内容不是事实。赵婷涓说长期打架不是事实,结婚以来只打过她一个耳光,说自己天天打牌也不是事实。赵婷涓把儿子带走后自己才没有管儿子的。自己承认做过错事,但愿意改好,希望赵婷涓给一次机会,自己努力打工挣钱,争取搞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婷涓与吴亿义199911日在沐川县沐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同年812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攀宇。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赵婷涓曾于2001年起诉离婚,由于未按时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此后,赵婷涓与吴亿义不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而吵架、打架。2006812日赵婷涓与吴亿义又因琐事发生抓扯后,赵婷涓即带着儿子外出打工至今。2008118日,赵婷涓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吴亿义表示愿改正错误,积极打工挣钱,争取搞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

 

    经调解,赵婷涓坚持离婚的诉讼请求,吴亿义坚持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赵婷涓与吴亿义曾于2001年起诉离婚,之后,夫妻时有家庭纠纷发生,但夫妻感情尚能维持。鉴于赵婷涓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不准予原告赵婷涓与被告吴亿义离婚。(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的法定条件中占主导地位,而调解无效,仅仅处于辅助地位。因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婚姻法坚持诉讼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即破裂主义原则。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

 

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

  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而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12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方法

  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除了上述5种具体情形外,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弹性条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时,对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确认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举的5种情形外,还应从下面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断:

  1)全面分析方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用全面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调查研究之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综合之分析,从婚姻关系的4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评判。(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2)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上述四个方面相互联系,是完整的认识结构与整体。因此在认定夫妻感情的问题上,不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过去和现在,并且要对夫妻关系前途有所预测。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应加强调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如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和好无望,无法调解和好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应做好不离一方的工作,准予离婚,同时应对子女的有关问题作出妥善安置。

   2)参考最高法院1989年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11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与《婚姻法》(修正案)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即: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举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有: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

(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五)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谓\"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3.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4.一方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夫妻双方出现了上述情形,在法律上就会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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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尹相龙
  • 执业律所: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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