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晓辉律师亲办案例
库某某合同诈骗一案
来源:冀晓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31
浏览量:939

审判长、审判员: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接受被告人库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冀晓辉、蒋曙光担任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卷宗证据,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现提出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总的观点:

合同诈骗的数额应当按照被告人实际所得的数额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非合同的标的;已经退还的部分,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应当从实际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同时,本案中被告人存在的诸多从轻情节,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观点详述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诈骗数额有误,应当以被告人实际所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所以说,在认定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前提下,应当查明被告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而本案中,起诉中指控被告人实际诈骗数额部分有误,未将被告人没有获得的利息部分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属于此种情况的有:

起诉书指控第一起,根据被害人刘军的陈述(补侦6卷41-46),尽管四辆车抵押了56万,但扣除利息后实际给了被告人的钱是52.2万元。加上12.8万的借款,所以说骗取刘军的数额应当是64.8万元,而非起诉书中指控的68.8万元。

起诉书指控第二起,关于杨丽这一起,被告人供述(卷二4页),两辆车抵给了杨丽25万,实际所得是23万元,而非起诉书中指控的24.5万。

关于付勇这一起,被告人供述(卷二4页),两辆车在付勇处抵了26万,但扣除利息后实得是21万,而非起诉书中指控的24万。

起诉书指控第四起,关于朱聚臣这一起,被告人供述(卷二54页),一辆车给朱聚臣质押了16万,但扣除利息后,实得13.8万元。另外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情况说明(卷六补充侦查卷):库某向朱聚臣借款16万元,实得约15万元。辩护人认为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关于该起事实的实际所得数额应当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认定实际获得是15万元,而非起诉书中指控的16万元。

起诉书指控第九起,关于田运凯这一起,田运凯(补侦六卷17-24页)及证人伊春伟(补侦六卷25-31页)的证言相互矛盾,而且两人的证言也恰恰证明了14万元的现金不属实。而被告人供述(卷二54页)从田运凯处骗取13万元,扣除利息得款11万多元,而非起诉书中指控的14万元。

起诉书指控第十三起,根据张占彪的陈述(卷五48—55页),是将钱打到了韩永丽的账户上。而根据韩永丽的证人证言(卷五139—147页)及账户查询历史明细单可见,打到韩永丽工商银行帐户上的钱是96500元,而非起诉书中指控的99400元。

综上,在本案中所有的借款都是先扣除利息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并没有将本案实际所得部分查清,也并没有就应当扣除的利息进行扣除,显然不利于对被告的公正处理。

 

二、已经退还被害人的部分,应当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属于此种情况的有:

第二起事实中被告人已归还杨丽了13万元;第四起中被告人已归还了朱聚臣12万元;第五起中被告人已归还河南博城投资担保公司3万元;第六起中被告人已还河南飞红投资担保公司3.01万元;第十四起中被害人银丰典当行10.135万元的损失,侦查机关已经退还给被害人。

以上数额共计84.445万元,已经归还被害人,该数额应当从诈骗总数额中予以扣除。

 

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不仅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已掌握的部分事实,而且还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同种罪行,使得该案得以顺利侦破,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也表明了被告人深刻悔罪的主观心态。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被采取调查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中被告人所存在的主动供述的客观事实,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到案后,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了所犯罪行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鉴于被告人已经认罪悔过,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201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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