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案件事实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汉族,本科毕业,1998年7月至2008年7月任河南省某厅某处处长,住郑州市丰产路99号院3号楼50号。因涉嫌单位受贿、受贿犯罪,由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8年9月17日逮捕。
二、公诉机关指控内容
一、涉嫌受贿犯罪
1、200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某厅某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平顶山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送来的10万元现金,在业务上对某公司进行照顾。
2、200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某厅某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平顶山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送来的10万元现金,在业务上对某公司进行照顾。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赃款20万元退还。
二、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2001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擅自以河南省某厅的名义委托平顶山市某局承揽上述业务,并让平顶山市某局将上述业务委托给某公司。2001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厅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欺上瞒下,以河南省某厅的名义向平顶山市某局下达关于委托平顶山市某局办理票据专用水印纸调运等服务的函,并核定某公司向各个印刷企业按照票据印制成本的9%收取“票据仓储销毁调运费”,收取的费用由同级某部门结算。2001年8月至2008年8月期间,累计12151156.69元人民币,使国家某资金遭受重大损失。
第二部分 辩 护 词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河南省**市**区人民检察院漯源检刑诉起诉书,会见了被告人,复印了本案的卷宗证据,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项事实不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收受了李某20万元贿赂,因此,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第一、本案中的直接证据王某某供述、李某证言存在重大疑点,而且矛盾重重,不能相互印证。(略)
第二、本案在证据与证据的衔接上存在重大矛盾,从而无法形成应有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的第一项个人受贿指控难以成立。(略)
第三、本案中,缺乏被告人受贿与请托人行贿的合理性。(略)
二、某公司从事****的服务业务是河南省某厅认可的,不是王某某个人行为,而且,本案中国家某并没有损失。因此,公诉机关关于滥用职权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被告人王某某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略)
第二,河南省某厅2001(44)号文件,系被告人王某某向主管厅长汇报,并经主管厅长签字后下发的文件,符合某厅行文的要求,王某某没有欺上瞒下的行为,因此该2001(44)号文件系某厅单位行为,并非王某某个人行为。(略)
第三、王某某不存在滥用职权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公诉机关将某公司的‘调运费收入’作为国家某损失,显然是不当的。(略)
第四,对调运费的收取以及比例的控制,均是某厅以正规文件的形式下发,不是王某某个人行为。(略)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充分考虑后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