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游泳中心丢失财物
日前,张某夫妇带着一对儿女到某游泳。当他们游泳完后去更衣时,发现储衣柜被打开,放在里面的手机和钱包等贵重物品都已丢失。张某一气之下便找到游泳中心负责人,要求协商处理此事。游泳中心以其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张某财产损失的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张某就此告到消协。经消协调解,游泳中心一次性赔偿张某2700元。
2010年7月1日刚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游泳中心游泳,游泳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张某夫妇及家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张某支付游泳费后将财务保存于该中心取号分配的储物柜里,并用钥匙锁好,自己对财物的损失并无过失。游泳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游泳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免除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因此该告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游泳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