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若干规定
本规定于2006年6月28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和维持本公司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加强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明确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作用及失密的严重后果,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二条、公司加强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意识,使其在各自岗位上,尽职尽责地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条 所有涉及商业秘密的部门及员工,都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二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道,能给本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各种产品配方、样式编辑、图案、程序设计、方法工艺、质量管理和资料索引等特定信息。
经营信息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贸易联系、购销渠道、客户资料、产销策略、经营决策、投资方向、投资计划、产品成本和定价等特定信息。
第三条、下列行为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五条、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应健全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的相关内容。
第三章 商业秘密综合管理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发现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情况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提出处罚意见报主管经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