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慨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欺诈发行股票案
来源:卢慨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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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J公司曾经是一家在东北地区乃至全国颇有名气的民营企业,以生产医疗保健品闻名。由于业绩优异,成为了第一批上市的民营企业,其股价最高时曾达每股数十元。

张某早年毕业于名牌大学化学系,是一位学识深厚、雷厉风行的职业女士。因为其工作能力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在年近而立时,张某已经成为 原HACJ公司一名独当一面的高级管理人员。

天有不测纷纭。2008年年末,原 HAC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W某和张某等数名原HACJ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欺诈发行股票等罪名批准逮捕。经过长达近一年的侦查,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二千余万元、挪用资金数百万元、参与欺诈发行股票近三亿元;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卢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即介入,之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会见了张某。通过深入地了解案件事实细节,卢律师充分地掌握了案件的全貌。通过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卢律师发现侦查机关认定的张某涉嫌职务侵占二千余万元的事实与《刑法》第271条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从行为特征和结果上看,不能认定为犯罪。公安机关认定的挪用资金、欺诈发行股票犯罪,在证据上也存在严重瑕疵。卢律师向公诉机关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得到了公诉机关的部分采纳。2010年3月,公诉机关认定:“张某挪用资金数百万元、欺诈发行股票近三亿元”,构成挪用资金、欺诈发行股票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罪与非罪”展开了长达近10小时激烈的争论。经过两次开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欺诈发行股票犯罪,证据不充分,指控的此项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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