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礼桉律师亲办案例
被告人XX涉嫌抢劫罪
来源:冯礼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8
浏览量:38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侨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本案被告人XX一审的辩护人。受案后,本人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XX,今天又参见了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关于本案抢劫罪的定性及犯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建议对被告人被告人XX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XX具有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
1、被告人XX实施犯罪行为不足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量刑的时候,应对被告人XX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投案之后,供述了全部罪行,依照《刑法》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XX的行为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被告人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刑法》规定,应对被告人XX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从本案整体分析以及对比其他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和作用,被告人XX应认定为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退一步讲,即使不能认定为从犯,也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XX在整个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给予宽大处理。
(1)被告人XX不是抢劫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者。纵观整个犯罪,都是在他人的策划和指引下进行的。被告人XX在整个犯罪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自作主张的想法和做法,其行为都是在他人授意或默认下进行的。
(2)被告人XX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程度轻微,并没有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
(3)被告人XX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并没有实际分到财物。
二、被告人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庭审中被告人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XX年幼无知,法律意识淡薄,加之交友不慎,才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请法庭在量刑的时候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3、被告人XX系初犯,偶犯,以前无犯罪的不良记录,此次走上犯罪道路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4、被告人XX认罪态度较好,其父母提前为其缴纳了罚金,请法庭在量刑的时候酌情考虑到这一点。
终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XX是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具有多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同时具有多处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本着宽严相济以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肯请法庭对被告人XX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福建侨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礼桉
2011年12月11 日
附:本案被告人涉嫌多次抢劫,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取得了家属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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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冯礼桉
  • 执业律所:
    福建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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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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