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炜捷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构成贪污犯罪还是私分的违法行为!
来源:肖炜捷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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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乡镇的农民养能繁母猪均有国家补助,按头补助50元,补助款由某乡兽医站发放。补助经费剩余8万余元在单位帐上,兽医站为套取补助经费变成单位小金库,站领导与职工开会讨论套取方案(站上有5人,属于事业编制,行政管理,补助款是由站里代管)。其方案是由站里的职工伪造能繁母猪的头数及农户的签字,套取8万余元的补助经费。我的当事人张某也参与了。8万元套出来后有3万元被2个站领导用虚构的项目发票报帐后贪污。剩余的5万元私分给了全站职工。我的当事人分得1万元,案发后已经清退。

检察院公诉情况:认为5被告人均构成贪污罪提起公诉。

一审情况:在开庭前,有人给我的当事人张某支招:上法庭把案情说清楚,不会判刑的。所以没有聘请律师(5被告人均没有聘请律师)。当时他不清楚即使罪不重判缓刑,按照规定会开除公职。当然他在法庭上认了“罪”。一审法院判构成贪污罪,2个站领导判有期徒刑5年,3个职工包括我的当事人张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下来后,我的当事人如果服判,意味着没了工作,于是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上诉再说。

我接受委托后的分析:我的当事人张某不构成贪污罪,仅是私分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因为本案涉及的补助款,套取行为是手段,套取目的要看套出来后的用途。如果少数人的私分,则分到钱的人是贪污,如果是奖金福利分给全体员工,目的是私分国有资产。张某套取后仅以单位福利分得1万元,当然张某参与了8万元补助款的套取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找相关的法律依据。《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的规定,张某涉嫌的金额才8万元,张某的行为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是不予追究的,即无罪。我围绕该规定写了上诉状,认为一审定性错误、判决有罪错误,请二审法院判决无罪。

二审情况:认为上诉有理,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检察院撤诉,后仅以站里私分3万元的2个领导构成贪污起诉。张某等3人没有被起诉,保住了名声,保住了工作,并得到了深刻教训——国家的款千万不要动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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