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敏律师亲办案例
“搬倒”霸气大医院,患者QQ感言“完美结局”
来源:马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9
浏览量:1138

            ——田某与省某知名大医院眼科医疗损害纠纷案获赔

           

     案情介绍:2011年7月27日,田某因右眼视力下降8+年,白内障,在四川某知名大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安排为其行右眼phco+IOL植入术,术中及术后田某倍感不适,术后当天被留院观察,田某觉得右眼非常胀痛,值班医生检查后确认眼压奇高,进行了降眼压处理。术后予以抗炎对症治疗。患者术后一直眼睛红肿、胀痛、右眼视力模糊,2011年8月1日,医院对田某上述症状并未进行仔细检查原因并彻底处理情况下,就为患者出具了出院证。出院后,田某眼睛红肿、胀痛、右眼视力模糊症状并无改善。8月6日到该院处复诊至8月8日住院,某医院诊断为“右眼白内障术后”“开角性青光眼”,明确告知患者无波切减压手术指征。患者在当天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急诊入院,华西医院诊断为“1、右眼继发性青光眼 2、右眼玻璃体混浊 3、右眼人工晶体眼 等,就在入院当天立即进行右眼玻璃体切除+视网膜激光光凝+巩膜外冷冻+玻璃体腔筑气术”,术后予以抗炎对症治疗,于8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同上。

     后田某就自己右眼白内障第一次手术及第二次住院诊疗,自己认为医院存在的过错问题,向某医院进行交涉,但某医院接诊的医务人员认为自己诊疗行为和手术都完美,不存在任何过错,拒绝承认任何过错,拒绝进行赔偿。田某因此往还医院数次,追讨说法,最终未果。后来找到本律师,律师了解了田某在某医院的诊疗经过,对田某的遭遇深表同情,对医院在诊疗中的行为,深感愤慨,决定接受委托,与这所号称省内、乃至全国知名的大医院,进行法律和正义的博弈。律师首先与某医院协商,医院态度强硬,仍然不愿意协商;律师在仔细研究田某的诊疗资料和相关的眼科专业问题,查询大量眼科专业资料后,认定医院存在手术中的过错,以及术后田某第二次到某医院就诊时,医院存在诊疗上的过错,并在诉状中以及司法过错鉴定中进行详细说明。立案后,主审法官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某医院在接到原告的诉状及司法过错鉴定申请书后,也知道对于田某的损害难辞其咎,最终,放下架子,同意调解,达成了支付2.3万款项的调解协议,我委托人得到这一结果时,极为欣喜,QQ上直言为“完美结局”。

     本律师认为,作为患者,既不能无端生事,进行诉讼;但是涉及到医院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就应该勇敢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当事人田某就是一位勇于维护自己权益的患者,也善于维护,并且非常配合律师的工作。专业律师介入此类案件,使当事人特别是被告,能够通过专业律师书写的诉讼材料,了解自己的过错,明白自己的责任,有利于推动事情的尽快解决。因此,发生纠纷,不在于医院大小,作为患者合法权益需要自己维护;而存在过错,无论医院大小,对自己过错终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附: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田某,男,其它信息(略)

     被申请人:四川某人民医院  其它信息(略)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对被告在本次医疗纠纷白内障手术中存在的过错,及术后第二次住院诊疗中存在的过错,及原告第二次手术、术后右眼视力减退与被告术后医疗行为间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申请理由:

     2011年7月27日,原告因右眼视力下降8+年,左眼视力下降3+年,到被告四川某人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1 双眼糖尿病性白内障 , 2 Ⅱ型糖尿病。” 2011年7月28日,被告安排为原告行右眼phco+IOL植入术,手术人员有主治医生魏某,助手徐某(实习生)、查某等人员,手术时间长达50分钟(院方术前宣称只需15—30分钟,术后不需要住院),术中原告倍感不适,告知主治医生魏某,其查看后知道术中原告后囊破裂,在责备助手徐某后其动用了前置玻切,但仍有皮质残留,这些情况当时并未告知原告。包括手术中致后囊破裂,以及术中皮质残留,加用前置波切手术,这些被告均未告知原告,更别说其加用前置波切手术是否取得原告的同意,是否符合正常诊疗程序等基本诊疗规范。术后当天原告被留院观察,7月29日凌晨两点,被告觉得右眼非常胀痛,值班医生检查后确认眼压奇高,进行了降眼压处理。术后予以抗炎对症治疗。原告术后一直眼睛红肿、胀痛、右眼视力模糊,2011年8月1日,被告对原告上述症状并未进行仔细检查原因并彻底处理情况下,就为原告出具了出院证,出院时也仅仅指测眼压,出院证上标示右眼眼压正常,纯粹虚假记录。

     出院后,原告眼睛红肿、胀痛、右眼视力模糊症状并无改善。8月6日到被告处复诊至8月8日住院,被告明确知道原告眼腔存在皮质残留,残留的皮质若不能自行吸收,并且存在术后眼高压持续的情况,必须靠手术尽快解除眼高压,否则时间较长将对视神经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但被告对原告仍未进行任何告知。原告对病情进行询问,被告也是一味回避,不主动担当与处理,相反,却利用患者对医学知识的匮乏,将患者病情一再延误,并发展至将患者推到另外的科室就诊,并且在8月15号的出院病情诊断证明上,明确写明无波切手术指征,拒绝为原告行波切减压手术。原告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得于当天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急诊入院,医院告知:如果不立即进行波切减压手术,原告完全可能失明;或者即便立即手术,对术后视力状况的估计不容乐观,华西医院诊断为“1、右眼继发性青光眼 2、右眼玻璃体混浊 3、右眼人工晶体眼 4、Ⅱ型糖尿病  5、双眼屈光不正(-)”就在入院当天立即进行右眼玻璃体切除+视网膜激光光凝+巩膜外冷冻+玻璃体腔筑气术”,术后予以抗炎对症治疗,于8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同上。

     原告认为:首先,正是被告未尽到手术中轻巧、细致原则,造成原告右眼后囊破裂,皮质残留;再则,其加用前置波切术,也未履行相应的告知程序,取得患者同意;第三,对于术中皮质残留,也未进行告知;第四,皮质残留引发的“继发性青光眼”,依据被告主治医生的诊疗水平其是明确知道,但是前后半个月的诊疗期间,被告为掩盖自己的失误,而不顾患者的基本病情,也不顾患者右眼压极高的状态,故意误诊为“开角性青光眼”而回避手术后“继发性青光眼”的事实,正是由于被告医务人员严重的不负责任,误诊、延误治疗行为介入,甚至恶劣到后来拒绝治疗的行为,宁可让患者承担可能失明的严重后果,故意误诊、延误诊治到后来视力极大受损。原告右眼在白内障摘除术后检查,视力达0.4,目前右眼视力仅为0.1,如果不是原告自行到其它医院急诊入院手术,原告完全可能右眼失明。

     因此,原告请求依法对被告在本次医疗纠纷白内障手术中存在的过错,及术后第二次住院诊疗中存在的过错,及原告第二次手术、术后右眼视力减退与被告术后医疗行为间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以明确损害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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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晓敏
  • 执业律所:
    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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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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