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11年3月1日,王某因阴道不规则出血到被告成都市医院某就诊,该院在前后近一个月的时间,为患者检查、治疗,都未诊断其为“宫外孕”,导致其异位妊娠大出血,后到其它医院就诊,切除患侧输卵管的损害事实。患者到该院进行协商,医院态度强硬,赔偿过低,只同意两万多赔偿。后受害人找到本律师,经过与医院协商,因赔偿金额无法统一,协商未果,提起诉讼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最终达成医疗过错鉴定之前的调解,赔偿患者5万元结案,达到了相对满意的效果。
本案因专业医疗律师介入,对于医院诊疗过错进行全面梳理,使主审法官对案件的专业医疗问题有个初步的认识,以此为基础,与医院进行相应沟通,使医院全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此,从2、3万的赔偿金额,提高到后来的五万元,调解结案,解决纠纷的时间上也相对较快,避免了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风险,较好地平复和补偿了患者受伤害的身心,达成了满意的效果,律师的专业、敬业精神,获得了当事人的肯定。
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日,王某因阴道不规则出血到被告成都市医院某就诊,被告为王某做了子宫、附件B超,同时做了尿妊娠试验、血HCG-B检查。门诊诊断为“早孕”,进行门诊保胎治疗;患者回家后症状并无改善,于2011年3月8日门诊复诊,被告为其复查了子宫、附件B超,血HCG-B检查,继续保胎治疗。后来3月10日,3月14日,3月16日,3月17日,3月18日,3月21日,原告先后六次主动到被告处就诊,但症状并无改善。3月16日,被告门诊病历诊断为“早孕”“先兆流产”,并进行“人流”术前相关检查,21日被告诊断原告为“稽留流产”,行“人流”手术。术中情况及术后注意事项,被告未进行任何告知。3月30日,3月31日,患者因腹痛、晕厥、出虚汗仍然主动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对原告未进行任何妇科检查,仅予以血常规检查,消炎治疗,原告病情无好转,自行于4月2日到四川省人民医院治疗就诊,入院诊断为“宫外孕”,并在省医院行“右输卵管切除术”。
“宫外孕”作为育龄期妇女常见及危险的异常妊娠,既不是不能预料,也不是不能诊断的病情。但是在前后一个月的诊疗期间,由于被告严重的不负责任,漏诊、误诊、延误治疗行为介入,原告本可以得到保留输卵管的医疗效果,最终因医院过错延误诊治到后来不得已切除输卵管,更何况原告还是一个没有孩子的高龄未育女性。原告认为造成原告右输卵管被切除及目前身体状况,完全是被告所造成,被告应当予以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