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著峰律师亲办案例
房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确认
来源:储著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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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刘某与韩某为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刘爱,女婿王某原为军人,后转业至北京某培训中心工作。刘某与韩某为支持女儿女婿的工作,主动将刘爱与丈夫王某的生子及养女从小带大,未提出过任何要求,女儿女婿对此非常感激,王某多次表示愿为父母养老送终。 1993年丈夫王某因工作失误欠下18.5万元债务,巨额的债务给靠工资生活的刘爱与丈夫王某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1995年刘爱与丈夫王某又一次向父母请求帮助,要父母卖掉家产到北京与其一起经营一个小卖部,以积蓄财产为丈夫王某还欠款。刘某与韩某疼爱女儿女婿,于是买掉所有家产,将所得款项交付女儿女婿作为经营小卖部的周转金,开始了艰难的创业。小卖部经营喜获成功,从1995年至2003年的经营过程中,总收入达80万元左右,用此款还清了王某的欠款,一家人还购买了房屋和汽车等财产,家庭生活得到改善。正在全家生活蒸蒸日上的时候,丈夫王某突然提出与刘爱离婚,并将房屋等财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要求法院平均分配,不考虑父母刘某与韩某的任何财产权益。【律师意见:】律师指出本案的关键如何确定争议家庭财产的所有权性质,律师建议刘某与韩某以刘爱与刘某与韩某王某为被告,要求确认家庭所有财产为刘某、韩某与刘爱、丈夫王某共同共有,以此诉讼中止之前的离婚财产分配诉讼。其后在确认家庭财产共同共有的诉讼中,父母刘某、韩某完全胜诉,法院判决争议家庭财产为刘某、韩某与刘爱、王某共同共有。至此,在后续的离婚诉讼中只针对刘爱与其丈夫王某所享有的家庭财产份额进行了分配,使父母刘某、韩某的财产权益得到了最大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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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储著峰
  • 执业律所:
    北京上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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