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锋律师亲办案例
车主该不该与受害人调解?
来源:李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6
浏览量:477

车主该不该与受害人调解?

--因未当被告,保险公司重新复核,居然核减大部分赔偿款?

-----从李xx诉中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陕县文化路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三财险文化路营销部)及崤山路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看交通事故调解的优劣

 

案情概述:

2010年9月24日9时许,在卢氏县精华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李xx驾驶的豫MQ7xx8轿车与李x财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x财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卢公交认字【2010】第14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卢氏县公安交警大队对李x财的医疗费用的审核并委托鉴定并经其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xx承担李x财总损失的50%,即赔付李保财47489.05元。

李xx的豫MQ7xx8轿车分别在三财险文化路营销部及三财险崤山路营销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及不计免赔责任险。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期间内。

李xx依保险合同请求三财险陕县文化路营销部及崤山路营销部对其通过交警部门调解赔付给对方的50%款项给与赔付,保险公司却以自己未参与诉讼、需要重新核定为由拒绝全额赔付,只同意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理赔,差距太大,李xx慕名找到李建锋律师咨询。

李建锋律师经过初步估算,认为如果车主不与受害人调解的话,按照道交法76条的原则赔付,保险公司应该直接赔付给受害人72028.06元。但车主主动调解,并代为先于履行,才协议赔偿47489.05元,让保险公司少赔了2万5千余元,但保险公司居然说要只给一万元结案,等于车主要亏3万7千元,受害人少得2万5千元,一正一反,保险公司少出了6万2千元。当然要建议起诉保险公司。车主采纳李建锋律师意见,起诉到湖滨区人民法院。

办案思路:

李建锋律师接受车主李xx委托参与本案诉讼,在详尽了解案情,充分收集证据的情况下,提出如下思路:

一、事故发生时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分别就交强险、三责险的两份保险合同证实,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二、车主李xx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属实,有交警部门的调解书和赔付凭证在卷。

在交警部门调解下,以车主李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为由,让李xx负担全部损失的50%,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李x财47489.05元。

三、车主李xx赔偿受害人的项目和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且均在保险公司应赔付范围内,不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李xx与李x财调解赔偿协议中赔偿项目及种类及数额如下:

1、医疗费票据50344.11元。

2、伤残鉴定司法鉴定书,7级伤残。4806.95×20×40%=38455.6元。

3、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20天,护理费1200、住院伙食补助费400、营养费400,误工费出院后休息三个月2400元。合计4400元。

4、鉴定费700元。

均有医疗票据、伤残鉴定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鉴定收费凭证等相关凭证证实并经调解赔偿协议确认,客观真实。

上述费用合计数的一半,就是47489.05元。

如果按照道交法76条的规定,对上述费用,保险公司应承担数额:

医疗费50344.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营养费400元,合计为51144.11元,其中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1万元。余41144.11元,由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50%为20572.06元。合计:30572.06元。

残疾赔偿金38456元、护理费、误工费1800元,合计41456元,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万元内全额承担。

因此,应由被告三门峡财险文化路营销部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数额为51456元,应由被告三门峡财险崤山路营销部依法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数额为20572.06元,被告共承担72028.06元。

显然调解协议赔偿为47489.05元,不仅未损害被告利益,且完全对被告有利。但让人无法理解的是,保险公司不仅不领情,还有意利用自己的重新核算的地位,再次刻薄车主,居然提出只给一万元左右的答复。

案件经过开庭,事实清楚,结果很明了,保险公司提出调解。

当事人说,可以让步一点,为了尽快结案,最终在起诉数字上让步了489.05元,达成调解意见。案件圆满结案。

调解书领取后,保险公司顺利将4万7千元,打入李xx的账户,此案画上一个漂亮的句号。

案件结果:

(2011)湖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崤山路营销服务部支付原告李xx保险金1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陕县文化路营销部支付原告李xx保险金37000元。

以上两项,限二被告于2011年9月20日前将款项打入李xx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

 

办案体会:

道交法语境下,交通事故的赔偿必然的主角应该是保险公司。但是,我们的大多数车主还不习惯,还是习惯于自己先于受害人调解或者赔偿完毕后,在找保险公司去理赔。

这样就有可能损害受害人的利益或者是车主的利益,因为如果没有了保险因素的参与,交强险优先赔付的顺位赔偿功能就无法发挥,就会造成实际的赔偿违背道交法的规定,就像本案中,本来保险公司介入后,受害人可以得到72028元的赔偿,这些款项由保险公司直接付给受害人,事情就会了解。但是由于保险公司的缺席,受害人只按照责任划分拿到50%的赔偿,少拿了2.5万元;车主呢,则在保险公司的复核下,要亏3万七,还要先把钱垫付给受害人,再找保险公司理赔。最好没有办法,还得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真正是赔了夫人有折兵。

 

《最后的牢骚,听不听由你,哈哈》

因此,道交法语境下,车主与受害人在交警部门的调解,没有必要,势必是给自己找麻烦,找官司,不如,让受害一并起诉到法院,法院把赔偿直接又保险公司判给受害人,车主倒是落得一个清静,注意不错!!

以上内容由李建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建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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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建锋
  • 执业律所:
    河南智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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