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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盗窃罪判决书、辩护词 惠州刑辩律师皮律师
来源:皮建彪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6
浏览量:2319

盗窃罪判决书、辩护词

 

广东省**市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法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生,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皮建彪,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刑诉【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生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生及其辩护人皮建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彭生与被害人张生系**市*厂同事。2011年1月24日20时许,张生和彭生到*镇商业街银行取款,张生因不识字,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了彭生,让帮忙取款。后因张生带错银行卡未能取款。当日23时许,彭生和张生到李居住的房屋,寻找张生的银行卡。彭发现并窃取该银行卡。当日23时40分许,彭去到**市银行柜员机处分三次将该银行卡内的**元人民币取走,并将该银行卡丢弃在附近的垃圾筒。2011年1月25日,张发现银行卡内存款被盗后报警。2011年1月27日16时许,彭在*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已全部缴获并归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张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查询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原谅书,说明材料,起赃证明,被告人彭生的供述及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彭生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彭生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彭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生是初犯,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重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张生对被告人彭生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生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量刑偏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同,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彭生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后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从本案来讲,缓刑的辩护难度是比较大的。辩护人从本案的法律事实入手,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构建合谐社会,创造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为最终目的。经多方努力,成功为当事人获得缓刑的判决,得到了当事人及家属和法院的高度评价,不得不说,此案为一成功辩护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人名均系化名)。如需法律帮助,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433468088,电邮pjianb78@163.com

 

彭生盗窃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彭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彭生的第一审辩护人。自接受指派以来,我查阅了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从而对案件证据、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    被告人彭生对公诉机关指控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彭生2011年1月25日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对于检察机关查明的盗窃事实没有

  异议,并自愿认罪。

二、    被告人彭生属初犯,积极全部退脏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良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彭生以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从公安第一次讯问笔录到今天的庭审一直都是配合调查,积极悔改的,特别是在公安机关找到被告人,就积极全部退还了被害人的全部钱款,没有让被害人遭受任何经济上的损失,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三、    被告人彭生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生从一开始到今天的庭审都是自愿认罪,态度真诚,并用实际行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彭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最终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和亲人。但从本案具体案情来看,被告人盗窃数额不大,是初犯,以前表现一贯良好,犯罪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被告人积极全部退还被害人的钱款,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任何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着刑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敬请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减轻、从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或判处缓刑,谢谢!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

律  师:皮建彪 2011年**月** 日

刑事案件法律咨询:13433468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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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皮建彪
  • 执业律所:
    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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