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3月份王和李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9月19日在双方父母的参与下,正式确立婚约,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因王某没有房子,李某有一处经济,故王和李商量,由王拿出10万元作为房子的装修款,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两人没能成为合法夫妻。王某要求女方李某返还10万元的装修款。在王某起诉的同时李某同时提出反诉,反诉状中承认10万元的装修款,但称两人在交往过程中花费甚多,自己也花去10多万。可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花费10多万。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两人在恋爱期间,互有支出,现两人不能共同生活,根据实际情况,李某应酌情返还王某5万元为宜。根据《民法通则》161条第1款,第134条第1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二)弟1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李某一次性返还原告王某5万元。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2700元,有原被告各承担1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