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中介公司居间公产房买卖,签订居间合同后,公产房承租人取得产权,居间合同是否有效?近日,律师代理过一起类似案件,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一公产房,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公产房承租权人亦取得产权,此时,买房人认为在中介主持签订合同时该房产性质仍为公产房,该《居间合同》应属无效协议,所收中介费应当退还,通过律师代理,法院判决居间合同自始无效,所收中介费应当退还。
以下系律师代理该案时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律师观点,中介公司因居间公产房而签订的协议自始无效,所收中介费应当依法全部退还。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现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给予采纳。
一、原、被告及案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之时,所涉及之房屋为公产房,尚未在津房置换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约之时,案外人对房屋尚无处分权,因此,根据相关规定,2010年4月9日签订之合同应属无效协议,被告应返还原告已付款项,即经纪服务费及贷款代办费9600元。
1、原、被告及案外人在签订协议时,蒋松对涉诉房产尚无处分权。
2010年4月6日,原、被告及这案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签订该合同时,所处分之房屋尚为公产房,房屋管理人为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房管站,签订合同当时,**尚未到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出卖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因此,原被告在2010年4月6日签订居间协议时,蒋松对所涉及之房产尚无处分权。
2、根据天津市相关公产房政策,被告无权对公产房买卖进行居间服务。
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4年6月21日,津房管(2004)285号关于《津房置换体系整合方案》的通知规定,市房产总公司委托津房置换有限公司办理直管公产房屋的置换业务,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直管公产房使用权置换业务,本案涉诉房产系小海地房管站经理管理之房屋,而原被告双方对**承租的公产房屋进行买综上所述,基于原被告及案外人在签订居间合同之时涉诉房产之性质,其签订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应为无效协议,被告应返还原告已付款项96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