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绍波,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慈利县零阳镇白云社区居民委员会2组。
委托代理人唐芳仁,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祝民,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三角坪吉首大学老校门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朝玲,女,1964年3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禹祝民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劲松,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连平,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三角坪吉首大学老校门旁。
委托代理人王智能,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
上诉人齐绍波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0)张定法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判决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