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辉律师亲办案例
熊某0等人因邻村修路给其村造成损失而故意毁坏道路案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0
浏览量:975

熊某0等人因邻村修路给其村造成损失而故意毁坏道路案


  【案情】

  被告人:熊某0。
  被告人:熊某1。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吕家坪镇首座田村的村民,为使本村的机动车能够通向公路,便修建了一条通向公路的村道。由于这条村道从被告人熊某0、熊某1所在的木江溪村经过,给木江溪村的村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该村村民多次要求赔偿,没有结果。1999年7月11日晚8时许,木江溪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熊某0,召集本村五、六组的村民开会,商定将首座田村经过该村的路段炸毁,使其不能通车。会上,被告入熊某1主动提出由他购买炸药。次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熊某1到村民熊家平家买来炸药、雷管等物,与被告人熊某0及村民40余人一起到该村菜冲坑水库边的路段,开始用锄头挖,后由熊某1和其他村民采取挖炮眼用炸药炸的方法,将该路段的部分路基面毁坏。经县交通局鉴定,修复该路段需要经费2万余元。同年7月16日,木江溪村村民又将炸毁的路段进行了修复。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0、熊某1的认罪态度较好,首座田村的党支部书记龚开水等人请求法庭对两被告人从宽处理。

  【审判】

  1999年10月27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熊某0、熊某1毁坏公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被告人熊某0的辩护人辩称,熊某0的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理由是:(1)熊某0没有使交通工具造成危害的主观故意;(2)本案被毁的路段没有经过验收,不能作为正在使用中的公路。该辩护人还提出,熊某0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被告人熊某1的辩护人辩称,熊某1的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熊某1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0、熊某1在邻村修建村道使本村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不经合法途径要求解决,而是采取报复手段,与村民一起将途经本村的菜冲坑路段毁坏,造成数额较大的财物损失,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的行为虽然造成路面被毁的事实,但其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意,同时被毁的道路未经公路主管部门的验收,不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罪所侵犯的对象。因此,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但对其所指控的罪名不予支持;对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本案定性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熊某0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熊某1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亦系本案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熊某1的辩护人辩称熊某1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与客观事实不符。鉴于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被毁路段在几日内得以修复,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据此,该院于1999年11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以上内容由张敬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敬辉律师咨询。
张敬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0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北京INN 4号楼602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敬辉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北京INN 4号楼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