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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0、陈某1破坏监管秩序案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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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0、陈某1破坏监管秩序案


【案情】

  被告人:张某0。
  被告人:陈某1。
  2000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0、陈某1从郴州监狱二监区调到七监区,仍然是在毛织车间拉机织毛衣,二被告人对此工作感到厌烦,产生抗工思想。当天晚饭前,被告人张某0在操坪里对陈某1说:“过几天,我们不出工了,顶撞干部,就可以调个监区”,被告人陈某1表示同意。3月21日晚饭后做工时,被告人张某0在毛织车间把同监犯周列勇叫到他和陈某1的拉机旁说,你们两个带几个称砣回监户,明天不出工了,谁来拖我们就打谁。被告人陈某1和周列勇表示同意。当晚收工时,被告人张某0带了两个称砣,陈某1带了三个称砣分别回各自的监房。3月22日早晨,被告人张某0纠集被告人陈某1及同监犯周列勇到304监房14组张某0的床铺上呆着不去出工。被告人张某0将前一天带回的称砣和剪刀放在床垫下面,并说:“今天谁来拖就打谁”。由于当天值班干警没有发现三监犯没有出工,三监犯就在张某0的床铺上呆了一天。晚上分开时,被告人张某0对陈某1、周列勇说,明天不用喊,继续到我床上集合。3月23日早晨,三监犯再次纠集到张某0的床铺上不出工。上午8时半许,七监区管教干部何钊锋发现三监犯没来出工,遂到宿舍对他们进行教育,劝其下床出工,三监犯当即表示心里烦躁不想出工,被告人张某0还说:“打死我也不会下床”。不久,七监区区长刘晴立闻讯赶到现场,对三监犯进行严厉的批评,被告人张某0顶撞说:“死没关系,也要拖几个垫背的”。被告人陈某1则说:“家里反正不要我了,我不想出去,死在这里算了。”刘监区长觉得,批评他们听不进去,就决定叫徐勇、雷志勇等几个管事犯上去强行拖他们下来出工。这时,被告人张某0大叫:“陈某1拿剪刀出来杀”!于是三名罪犯分别从床垫下拿出凶器,张某0、周列勇分别一手持一只称砣,陈某1左手拿剪刀,右手拿一只称砣,三监犯并排站在床铺上以示抗拒。刘监区长见状立即向狱政科报告。狱政科干警和二名防暴特警队员马上赶到14号监房,在对三监犯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决定由二名防暴特警强行制服三监犯以平息事态发展。这时同监犯周列勇见状后立即趴下,并放下凶器。被告人张某0、陈某1却负隅顽抗,用称砣和剪刀打击和刺伤前来制服他们的特警及管事犯。经过搏斗,被告人张某0、陈某1均被制服,并被关押在禁闭室。二名防暴特警和管事犯雷志勇却多处受伤,经郴州市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三人均为轻微伤害。
  
【审判】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0、陈某1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0、陈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只请求从轻处罚。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0、陈某1身为服刑改造的罪犯,不思悔改,纠合一起,抗拒劳动改造并殴打前来平息事态的监管人员,严重破坏了监管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0是谋划组织者,系主犯;被告人陈某1积极参与,系从犯。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2000年7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0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残刑十年三个月九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九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被告人陈某1犯破坏监管程序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加残刑二年二个月二十五日,合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二十五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0、陈某1均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评析】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的新罪名。这项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也是维护监管秩序,打击狱内犯罪的迫切需要。当前,一些监狱中出现拉帮结伙,寻衅哄闹,抗拒改造,任意欺压、凌辱、殴打同监人犯,甚至发生有的人犯被打伤致残,有的人犯被打死的情况。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地破坏了监管工作秩序,损坏了政法机关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张某0、陈某1破坏监管秩序一案就是典型的例证。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从犯罪构成来看,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所谓罪犯是指依法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犯有罪行的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监狱等监管场所的正常监押管理秩序。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监管秩序仍决意实施。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1994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八种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即:①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②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③欺压其他罪犯的;④盗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⑤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⑥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⑦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⑧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可见,《刑法》规定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基本属于《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8种破坏监管程序行为中的第①、②、③种行为,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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