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俊平律师亲办案例
劝酒要负责
来源:丁俊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6
浏览量:1439

主持人:本报记者 许雯

  嘉 宾: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丁俊平

  兰州军区总院安宁分院心理科医生 杨波

  逢节遇喜,朋友、家人、同事相聚喝酒以加深感情、活跃气氛。可相约喝酒或劝酒后出意外的责任认定和赔偿等问题,却让当事人在事后却后悔不已。其实,朋友之间饮酒时相互劝戒、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善良谨慎义务,也是法定的安全保护义务。

  案件回放:

  案例1:2008年11月的一天,薛某和刘某久别重逢,薛某盛情设宴款待刘某。酒过三巡,刘某推说自己酒量有限,不能再喝了。但薛某依然热情劝酒,刘某无奈,只能继续喝。过了不久,刘某突然晕倒。薛某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兰大二院急救。经诊断刘某为重度酒精中毒,花去医疗费2600元。刘某出院后,要求薛某承担医疗费;而薛某觉得对方酒精中毒是酒量太差、身体不行造成的,拒绝承担。双方发生纠纷,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薛某和刘某各承担40%和60%的责任。

  案例2:2006年5月1日下午,家住张掖市甘州区的王杰与同村朋友贺某、潘某相约一起去喝酒。酒后,王杰要到黑城村给朋友送书。王杰刚骑摩托车走后,贺某、潘某两人不放心又骑车去找王杰。等他们找到訾家寨路口时,发现王杰已经出事了,摩托车撞在路边桥墩上,人已经昏迷,并在送至大满镇卫生院救治后,终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随后,王杰父母将和儿子一起喝酒的贺某、潘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潘某、贺某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说法

  主持人:相约喝酒本是亲朋好友联络感情的一种方式,如果说一起喝酒的人出了意外、其他人都要承担责任,这会不会和我国传统相悖?

  丁俊平:在现实生活中,相互劝酒是中国待客的传统习惯,这种习惯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生活习惯和道德意识的肯定。如果因为好客而承担责任,不仅有违于社会风俗,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习惯背道而驰。酒后发生意外,由谁承担责任主要看劝酒的人是否存在逼酒的故意。如果当事人明知对方酒量不行,而希望其发生醉酒(即酒精中毒或意外),或者对其发生醉酒采取放任的态度,那么一般应认定具有逼酒的故意。对此,当事人应承担过错责任。而对于怕自己没有尽到“地主之谊”的劝酒行为,一般应认定没有逼酒的故意,不承担责任。从案例1具体情况来看,薛某虽劝刘某超量喝酒,但对造成刘某酒精中毒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即无过错。刘某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大量饮酒,造成自己中毒受伤,本身也不存在过错。但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在对受害人遭受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

  主持人:劝酒、敬酒在酒桌上必不可少,到底什么情况下一起喝酒的人要承担责任?

  丁俊平:近年来已经出现多起因为朋友劝酒,造成酒后事故而导致纠纷的案件,亲戚朋友之间原本融洽的关系也因为这些纠纷变得非常尴尬。从以上两个案例来看,虽然都是自愿喝的酒,但是谁都知道酒后酒精会对人身体带来极大的危害,对生命健康的安全有着不可预见的严重后果,按照《民法》规定,人人都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桌喝酒的人都有提醒和劝阻这个人不能喝酒或者少喝酒的责任和义务,由于大家没有尽到这个义务,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以下情形一起喝酒者就要担责: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或知道对方要开车还劝其喝酒。

  主持人:其实大家都明白喝酒伤身,也都并非真想喝,为什么还会陷入劝酒、敬酒这个死循环?

  杨波:中国有很多俗语,如“无酒不成席”、“感情深,一口闷”“感情都在酒里”。喝酒已经不是简单的事,而被当成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喝酒能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大家轻松说笑,场面也不会很严肃;人做事最容易受心情影响,既然喝酒能让对方感觉轻松,自己的事也好办了。事实上,无论是劝酒的人还是被敬酒的人,都犯了心理学上的一个大忌,即以自己的想法去衡量对方的想法。劝酒的人即使不想喝,但认为只有劝酒才能表达自己的真情;被敬的人不想喝,但觉得只有喝了才不会辜负对方的期待。同一酒桌上的人,如果有层次、级别上的差异,级别低的人更得主动敬领导,否则会显得对领导不恭;被敬的领导也得喝,不然就显得没有和群众打成一片。于是,就有了现在这种违心喝酒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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