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群威律师亲办案例
苏州贩毒、非法持有毒品、吸毒、运输毒品、制造毒品,一般判多少年?
来源:吴群威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4
浏览量:1644

      本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件具有普遍性,现将案件涉及的关键法律意见公布到网站上,供需要了解毒品法律和司法实践操作的朋友参考,同时,若涉及到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等不便公布之内容,请直接与本律师联系,以免给您造成损害或损失。 谢谢!

     今年27岁的苏北大丰人张某很想发大财,但在来苏打工的这几年里,他始终没有实现自己的愿望。有一次,正在为发大财而烦恼的他突然眼前一亮,他发现自行制作毒品K粉的成本很低,但是售价却非常高,其中的利润相当可观。随后,他就跟两名同学一起,利用从互联网上学来的“土办法”,躲藏在居民区的出租屋内疯狂制造和贩卖毒品K粉。尽管张某等人非常狡猾,经常转移自己的“毒品加工厂”,但这个制贩毒团伙还是被我市警方及时发现,并被一举捣毁。

     居民区里出现怪味侦查员显得非常敏感

     去年年底,在沧浪区胥江路附近,市禁毒支队的缉毒民警当场抓获了一名贩毒嫌疑人,并缴获了1.3千克左右的新型毒品K粉。K粉的数量是如此之多,这立即引起了缉毒民警的高度重视。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警方发现在我市确实存在着一个制贩毒团伙,但这个制贩毒团伙到底隐藏在什么地方,暂时还无法确定。

     今年1月下旬,花园居民们饭后的议论,立即引起了侦查员的警觉。原来一些居民发现居民楼里经常散发出一种刺鼻的怪味,既像是氨气的味道,又像是一种酸的味道。后来居民们还发现这种怪味正是顶楼一户居民家中散发出来的,而且一般都是晚上散发出来的。居民们告诉侦查人员,他们也曾去问过顶楼的房客,但对方说自己正在装修房子,可能是装修房子的味道,所以当时他们也没有任何怀疑,但居民楼里老是有这种怪味,他们的心里面就有点不踏实了,总觉得有些不大对劲。随后,经验丰富的侦查员便来到了居民们所说的居民楼。刚走到楼下,侦查员就闻到了这股怪味,而一闻这股怪味,侦查员就完全明白了。

蹲守几天几夜一举捣毁“毒品加工厂”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警方发现除了在阳山花园小区之外,还有三四个小区以前也出现过这种怪味,可奇怪的是,房客一搬走,这种怪味就不再出现了。由此,警方做出了一个重要的推断:这一定是制毒团伙为了不引起他人的注意,才迫不得已经常性的转移“制毒工厂”,因为装修的幌子是不能够拖太久的。

      2月5日,我市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并且很快就发现了这一制贩毒团伙的主犯以及两名同伙。这个制毒团伙的主犯,就是住在阳山花园六区另外一幢居民楼内的苏北大丰人张某,而其同伙,就是他的两个同学陆某和朱某,陆某和朱某也都是苏北大丰人。从2月5日开始立案侦查到2月13日完全侦破此案,专案组一直派人24小时监控着这个制毒团伙,并且很快掌握其大量罪证。其间这个制毒团伙还曾把他们的“毒品加工厂”转移到了相城区北桥附近的一个小区内,但由于制毒团伙的主犯张某没有出现在这次转移行动中,所以专案组并没有轻举妄动。2月13日,在连续蹲守了几天几夜之后,侦查人员惊奇地发现主犯张某及两名同伙竟然全都现身了,而且同时出现在了“制毒工厂”。在接到侦查人员的报告之后,专案组迅速下达了收网的命令,将正在“制毒工厂”内制贩毒品的嫌疑人张某、陆某和朱某一举抓获,当场缴获正在制作的含有毒品氯胺酮成分的液体42公斤(毛重),另外还当场缴获搅拌机、加热器、冰箱、烘干机等大批的制毒工具和盐酸羟亚胺、盐酸、乙醇等大量的化工原料。

制毒团伙分工明确购买原料常借别人之手

      被我市警方一举抓获之后,制贩毒嫌疑人张某等人就迅速交代了一切。原来制贩毒嫌疑人张某有了这样一个靠毒品发财的美梦之后,就找到了曾在化工厂工作过的同学陆某以及另外一名同学朱某。虽然陆某并没有制作毒品K粉的经验,但他对一般的化学操作还是非常熟悉的。去年11月底,经过商量之后,张某等人就开始了他们的制毒和贩毒计划。据张某等人交代,他们有着明确的分工,出资购买原材料的张某主要负责销售,而拥有技术底子的陆某则负责出面到苏北去购买原料盐酸羟亚胺,同时负责毒品的制造,另外朱某就负责联系购买其他原材料。在购买其他化工原料及加工设备的时候,为了避免引起他人的注意,他们三人还会不惜花一些小钱,来请一些人帮忙代买。另外,张某等人还向警方交代,从开始制毒贩毒到被警方抓获,这期间他们已经卖掉了约4、5千克的K粉。而随着“2.13”制贩毒团伙被警方一举捣毁,目前制贩毒嫌疑人张某等三人已经被我市警方刑事拘留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威尔曼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母亲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的一审辩护律师,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的主要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指控的毒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成品的2689克(其中311克在阳山花苑被查获,其余2378克已不存在);第二部分为查获的疑似毒品溶液。

      就指控的第一部分毒品,从证据角度分析,因为案发时已不存在,除了有被告人的口供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2378克就是毒品;而仅有的在阳山花苑查获的包含在2689克“毒品”中的311克粉末,却被控诉机关鉴定时予以忽视,也未作任何的含量鉴定。本律师认为,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分析,其无法证明被告人张建胜制造了2378克毒品,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加以认定。

      就指控的第二部分疑似毒品溶液,因被告人在制作过程中被抓获,尚未加工成毒品半成品或成品,未加工出来的制毒溶液能否认定为毒品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将这类溶液认定为毒品,其实质上已经超出了普通人对“毒品”的理解所能接受的范围,不再是扩大解释,而是刑事法律所禁止的类推解释。故,该部分溶液不是毒品,不能作为含量鉴定的对象。

      二、对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毒品含量鉴定情况说明”的内容的真实性、程序合法性存疑。                         

      1、对鉴定的内容存疑。毒品含量鉴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程序、鉴定方法,对毒品含量鉴定的结果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程序无保障的前提下作出鉴定结论,显然无法保障其结论的真实性。

      2、该证据产生的程序违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9、200条规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鉴定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而本案的公诉机关在做溶液含量鉴定时,却不是公诉机关的技术部门,也没有以公诉机关的名义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而是由原来侦查该案的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所完成。该程序严重背离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该违法程序而产生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刑事处罚的依据;

      3、该证据提交的程序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当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83条规定同时对是否为“主要证据”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在毒品案件中,毒品含量鉴定对被告人的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属于主要证据范畴,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当随案移送毒品含量鉴定方面的证据材料;但本案的公诉机关非但没有随案移送含量鉴定报告,而且当庭举出此证据来指控被告人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并建议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张建胜判处死刑的刑事处罚。本辩护人认为,从此角度分析,此份证据亦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
      三、公诉机关认为,制造毒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一实施,就是既遂,本辩护人不敢苟同。故意杀人罪也是行为犯,难道只要行为一实施,在行为人未杀死人的情况下,也是既遂吗!显然不是,行为犯仍然存在既未遂的形态。本辩护人认为,犯罪的形态与行为是否为行为犯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制贩毒犯罪仍然存在犯罪的既未遂形态。本案中,在阳山花苑查获的3720克、3790克溶液和240粒44.5克开心果,以及在盛北花园查获的3725克和23015克溶液,属于犯罪的未遂,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辩护律师:吴群威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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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群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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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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