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1994年至1995年间,伙同姜某、段某等9人入室抢劫5起,抢得现金5万余元,美金、国库券、金器等物共26万余元,其余几人均在1995年判刑,其中6人死刑。案发后石某在逃,2011年被抓获。
金华市检察院认为石某抢劫金额应定为26万余元,且持枪,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为26万余元,不是法律规定的持枪抢劫,且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案情,应从轻处罚。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最终判决为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