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河南XX建筑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河南省XX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河南省XX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已委托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办理,本律师受事务所的指派负责全权办理本案。
经本律师了解,贵公司在2006年开发郑州市XX新城8号、9号楼时,与河南省XX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河南省XX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承包XX新城8号、9号楼屋面及卫生间防水工程,该工程早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2006年12月经结算,贵公司应付给XX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工程款67808.5元。河南省XX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多次派人催要,贵公司只通过杨XX支付了33000元,剩余的34808元工程款及滞纳金至今未付。
根据法律规定,贵公司应向河南省XX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808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
望贵公司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五日内与本律师联系,协商处理方案,逾期视为对上述事实的认可,本律师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蕾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赵蕾 15938774185
备注:本案件经律师发律师函,后又多次调解,历时五年的工程款拖欠案件最后以和解告终,全部工程款得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