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盼盼律师亲办案例
浙江铁拐李纹香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来源:潘盼盼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2
浏览量:1575

民 事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崇阳鸿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由本人担任其诉被告浦江铁拐李日化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关于本案承揽合同的效力

(一)原告于2008年4月01日与被告订立的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根据《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取的证据张方针调查笔录一份,张方针系浦江铁拐李日化有限公司驻武汉办事处负责人,代表公司履行职务与其原告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         被告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成立后,原告将被告存放在处的包装运送至被告武汉仓库,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并进行筹备生产诸项工作。而被告确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收到2007年留存在原告处的包装物后不向原告支付拾万元预付款,以2007年的销售量不好为由违反双方依法受保护的合同,从而使原告严重损害其可得利益,因此,被告的明示毁约应负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三、         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仓库占用报酬。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2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2007年被告占用原告的仓库厂房存放价值10万元的包装货物长达1年之久,原、被告间对仓库占用应支付报酬虽约定不明确,但原告既尽了保管义务又维护了被告的利益,将被告寄存在处的包装物完好无损交付予被告,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保管费。

综上所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有法律根据。为此,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原告诉讼代理人:潘盼盼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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