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国律师亲办案例
保险公司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当免责
来源:张立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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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对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及说明内容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中,华夏人寿对《华夏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说明》内容进行了单独印刷,且被保险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华夏人寿签订了投保单正面声明一栏:本人同意投保本保险,所填个人资料属实,经办人员已对条款进行了告知与解释,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要求、责任免除等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同意保险条款和受益人的内容,并有被保险人本人的签名。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律师上述代理意见,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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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立国
  • 执业律所: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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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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