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一审被告)葛某某,男,汉族,1965年5月8日生。身份证号:3728221965050xxxxx。住郯城县马头镇坊后某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倪某某,男,汉族,1960年9月9日生,身份证号:37282219600909xxxx。住郯城县新村乡某某村。
上诉人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倪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做出的(2011)郯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1)郯商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倪某某的一审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1、上诉人葛某某未给付被上诉人倪某某第三期购车款,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一审判决认定是违约行为,不正确。因为被上诉人倪某某跟朱某某签订的协议没有取消,导致其车辆无法更新,致使所购的客车无法运营,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
2、因被上诉人倪某某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我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应当解除,故一审仍判决支持被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正确。
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葛某某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