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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内血肿粉碎穿刺针劣专利技术也侵权“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王梨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7-12-30
浏览量:745
案情回放

  原告万特福公司取得了“颅内血肿粉碎穿刺针”实用新型专利权。2002年2月25日,万特福公司从被告徐屹、谢湘桂处购买了10支“微创硬通道颅内穿刺针”,被告科霖众研究所出具了发票。上述产品与原告“颅内血肿粉碎穿刺针”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于是,万特福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3被告告上法庭。而3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专利侵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特福公司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其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3被告认可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承认在实际使用时必须同时使用普通注射器,才是一套完整的医疗器械。由于使用该产品的用户均为医疗单位,普通注射器可以随时取得,故该产品中无需配置。在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时,不仅要考虑制造、销售时产品的状态,必要时还要考虑该产品使用时的状态。被控侵权产品相对于本案专利技术而言,在技术效果上,基本上能够实现本案专利所提出的通过微创穿刺术来清除颅内固态血肿这一发明目的,但属于变劣技术方案。被控侵权产品经省略“血肿粉碎器”这一必要技术特征,用普通注射器替代之后,虽然优于涉案专利申请前的己有技术,但其技术效果明显低于专利技术。因此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三被告销售的“微创硬通道颅内穿刺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万特福公司的专利权。最后,法院依据专利法判决,被告科霖众研究所、徐屹、谢湘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立即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万特福公司10万元人民币。

  作者点评

  专利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换句话说,就是专利权人的一种合法垄断。通过对申请人给予一定的市场垄断权利,来促进技术创新。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讲,专利是企业市场竞争的一个利器。而侵权者也总是挖空心思,采用各种手法,对专利技术、专利产品进行仿冒。有的是照抄照般的明显侵权,有的是改头换面的隐蔽侵权。而该案中被法院最终认定为侵权的被告,所采用的侵权手段就比较隐蔽,从专业的角度来讲,就是对专利技术进行变劣,侵权产品省略了专利技术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尽管技术效果明显低于专利技术,但是仍然能够达到专利技术的目的。

  该案给人的启示是,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专利已经成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拥有专利的企业都应当有足够的维权敏感性和一定的维权专业技巧,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任何市场的竞争者都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通过走自主创新的路子来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而且在技术开发、市场开拓上也要注意规避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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