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施救费方面,因政府定价修改迟缓,可能拖车公司不满,又因我国目前某些拖车公司通过某些手段,垄断了高速公路的拖车业务,天价要拖车费,不交拖车费,不给车主提车。有时车主敢怒不敢言。
但是,因一般车主都入保险,就想让该部分损失转嫁到保险公司头上,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一般法官也会将施救费发票上所列数额,判保险公司支付。
因这一常见现象,作为保险公司律师顾问,我认真研究价格法,走访河北省物价局,搜集关于施救费的规定,在石家庄各个基层法院据法力争,终于让法官们明白,施救费是政府定价,虽然定价有点低,但在定价机关没有修改之前,该政府定价仍然有效,司法机关也无法修改政府定价。
到目前为止,有的法官直接按我所提供的法律依据判决;有的要求调解,经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调解。在施救费方面为保险公司减少了很大一部分损失,得到保险公司的肯定。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国胜
201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