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华律师亲办案例
分居未离婚 不尽抚养义务
来源:张宝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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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未离婚 不尽抚养义务
   判决:子女有权主张抚养费
【案情】严妮于2007年10月出生,系李佳与严力的婚生女。2010年5月,李佳与严力因闹矛盾分居。自2010年9月起,严妮随李佳共同生活,其间父亲严力未支付抚养费。2011年10月,女儿严妮诉至法院,要求父亲严力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从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间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遂判决严力按照每月550元的标准支付严妮从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的抚养费合计7150元。
  【点评】《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此时的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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