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超律师亲办案例
胡某某诉杭州某建筑劳动承包有限公司
来源:王亚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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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某某于2010年3月与该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从事木工工作,劳动期限为2010年3月1日起至2011年3月1日。入职二个月后,胡某某在拆模过程中从架子上摔下来,受伤后送到杭州市中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后认定为工伤,且构成9级伤残。

     本律师受其委托,为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该公司确认没给胡某某买工伤保险,经仲裁裁决单位须向胡某某支付合项费用约十万元。单位不服,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请,法院开庭审理后,该公司又称已为胡某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并且提供了证据,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胡某某与该公司劳动关系于2011年10月16日起解除;该公司支付胡某某单位应支付部分三万六千元,应由基金支付部分,双方配合向基金申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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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新塘路19号采荷嘉业大厦5-607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亚超
  • 执业律所:
    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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