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卢某某在杭州一超市内做工程部维修人员,在工作中看到超市培训室内有电缆线一直无人顾问,相约于2011年7月分三次盗得电缆线20卷,约计人民币14622元。将其割断后在路边找人销脏得人民币9000元。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派出所报案。
本律师接受卢某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经过会见当事人,参加庭审为其作从轻处罚辩护,法院于2011年12月作出判决,判处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