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某与朱某原系朋友关系,后朱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8月27日向过某借人民币一万元整,约定朱某于2011年9月15日前归还原告,2011年9月15日,朱某曾因请过某吃饭,扣除了三千元伙食费,又重新向过某出具了收到七千元的借条,并约定由此产生的代理费、诉讼费等都由朱某承担,上述款项于2011年10月15日前归还过某。
本律师受过某委托,于2011年底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开庭审理,朱某未到庭,法院于2012年1月9日缺席判决朱某向过某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一万元。法院判决送达后,朱某一直拒付,本律师于2012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