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周某某(女)离婚一案,被告周某某委托杨鹏律师。
被告委托律师时,举证期限已经临近,三日之后开庭。律师通过采取诉讼法程序技巧,申请管辖权异议,为被告赢得充分时间用于取证和分析。
经过审慎分析与大量取证,最终被告周某某取得胜诉。以下为该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被告的委托指派杨鹏担任其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且被告周某某对此无异议,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
双方共同财产有房屋、家电、家具,无存款,双方均无争议,被告同意由法院依法分割。考虑房屋,家电家具的合理利用使用性,我方认为以上财产应当归属被告周某某为妥:(一)双方房屋所在地位于航海路东临近未来路,与其在郑东新区工作单位较近,有利被告工作学习之便;(二)家电、家具为房屋室内配套设施,折旧率也相对较高,应以合理给被告使用为宜;(三)原、被告于2007年3月14日、2009年2月28日分别向被告之父周某某借款**万元、**万元,用于支付购买夫妻二人房屋的首款和尾款至今尚未归还;(四)原告系与被告婚后户口从桐柏县迁至郑州,且至今工作关系一直在桐柏县林业局;(五)其现在的第二职业为通过各地媒体销售医药,工作、生活地点流动性较强,这也是双方婚后聚少离多的主要原因。另,从双方谈话录音佐证,原告于诉前已经开始逐步转移共同财产即笔记本电脑两台。综上,我们建议法庭房屋、家电、家具应判决给被告归属为宜,且由于原告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行为,故此应当少分割财产。
(三)双方共同债务
原、被告于2007年3月14日、2009年2月28日分别向被告之父周某某借款**万元、**万元,用于支付购买房屋首款和尾款,并至今尚未归还,对此欠款应予共同债务处理。另,原告王某某称因为经营所需于2009年3月2日向被告父亲周某某借款**万元至今未还,亦有录音、银行账户交易单为证,此笔**万元借款也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综上,双方共同债务为**万元整,请求法庭依法判决双方共同承担。
(四)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自去年相识第三者后,偶尔回郑州也是与其相聚,使得本来就与被告聚少离多的生活受到严重破坏。试想,一边是丈夫在外的潇洒自在,一边是妻子寂寞的苦苦等候,结果等来的、盼来的、想来的却是丈夫扎进了其他女人的怀抱。不仅如此,原告在电话中更向被告公开了与她人怀孕的事实,如此的折磨、如此的打击、如此的令人心碎,,导致被告精神受到严重创伤!综上,请求法庭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综上所述,本诉讼代理人认为债务事实清楚、侵权事实确实、证据充分,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上述代理意见请求合议庭予以考虑采纳
某某律师事务所
杨鹏律师
201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