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涛律师亲办案例
“新法”做主,女方争房一审败诉
来源:张延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4
浏览量:731

产权证上写着丈夫和婆婆名,离婚时未分割,离婚后女方想获得房子的四分之一

“新法”做主,女方争房一审败诉

<案情如下>

    2006年2月,李女士与方先生登记结婚。爱子心切的吕女士买了位于甘井子区的一套80多平的商品房,房款共计80多万,买下这套房后,产权证上落的吕女士和儿子的名字。在吕女士支付了65万元的首付款后,又和丈夫共同向银行贷款30多万元用于购房。至今年3月,吕女士提前还清了贷款。

    2010年,李女士与方先生因感情不和离婚,但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今年10月,李女士将前夫方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离婚时为分割的共同财产。李女士提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套产权登记在我丈夫方某及其母亲名下的房产,是由我们三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既然登记在丈夫及其母亲名下,方某拥有一半份额,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作为其妻子的我应拥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套房子四分之一份额归我所有。”

    男方方先生聘请了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张延涛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诉。在开庭前,张延涛律师向本方当事人详细地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列出了非常完备的证据清单,对当事人按照该清单出具的各项证据仔细地进行核对,前后跟当事人会面确认证据达五次之多,对当事人提供的银行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单据提出了多处修正的意见,最终从银行取得了符合法律规范的单据。并且张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对该房屋所在物业的交房手续、交费收据等进行了调查取证。

     由于经过精心的准备,形势由开始的对男方不利转变到对男方有利。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该套房产登记在方某名下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此,张延涛律师认为:根据2011年8月刚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法院采纳了张延涛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后,在大连的比较早的实践典型案例,被大连晚报予以了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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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延涛
  • 执业律所:
    上海君澜(大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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