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限律师亲办案例
本律师代理不满老父生前遗言 子女继母诉争遗产案
来源:王有限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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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某与陈某1955年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1996年陈某因病去世,次年,曹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09年曹某去世,曹某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向曹某发放住房补贴61792元。曹某生前曾留下书面遗言,因子女不孝,待曹某百年之后将一切家具、抚恤金、生活补贴全部遗赠其后老伴张某。张某据此认为,由曹某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给曹某的住房补贴应当归张某个人所有,然而曹某的三个子女却坚持认为,曹某所享有的住房补贴属曹某遗产范围,应依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定曹某三个子女共分得曹某住房补贴中的52137元,张某分得9655元。
    法院查明,1955年,曹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二女。1996年,陈某去世。1997年,曹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09年3月,曹某因病去世。同年10月,曹某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区房改办、老干部局、人事局、财政局共同核定,曹某享受住房补贴为61 792元。
    另查,曹某于1946年9月参加工作,1980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1983年1月,经有关部门批准,曹某由退休改为离休。2003年9月,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七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规定: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一次性方式发放;1998年12月31日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的职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曹某在1998年的月均基本工资为440元,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按384月计算,补贴面积为80平方米,曹某应享有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为61 792元。
 
 
     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曹某的工作期间是1946年9月至1980年8月,在此期间,曹某未享受国家的住房优惠政策,因而曹某可以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曹某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在曹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住房补贴属于曹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曹某和陈某各应分享有该住房补贴的一半份额。陈某和曹某已先后去世,该住房补贴成为陈某和曹某各自的遗产。陈某去世后,三原告和曹某是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某的遗产份额应由三原告和曹某均等继承。曹某去世后,被告与三原告成为曹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曹某的遗产份额应由三原告和被告均等继承。被告所述住房补贴是1998年以后国家给予曹某和被告的补贴,于法无据,不予采信。综上,判决三原告共分得曹某住房补贴中的52137元,张某分得9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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