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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号牌的保险车辆出事,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来源:侯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3
浏览量:1218

未取得号牌的保险车辆出事,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7日,向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新轿车一辆,某保险公司通过电话营销的方式邀约向某投保,向某同意投保,缴纳保费三千多元,为新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等商业险及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月8日零时起至2011年1月8日二十四时止。2010年7月6日,向某雇请的合法驾驶员杨某驾驶该保险车辆在下坡路段时,因故撞向护栏,导致保险车辆受损的单方肇事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向某当即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和交警大队报案,某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了查勘并给车辆定损,定损金额为30900元,向某支付了拖车费400元。在车辆修复时,对是否更换车辆叶子板,向某与某保险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向某要求更换,保险公司不同意更换,最后,向某要求修理厂更换,修理厂给予更换,向某支付了600元。向某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某保险公司根据《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无号牌,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特别约定,拒绝赔偿。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31900元。

案情分析:

一、关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效力

     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由预先设定的保险条款固定。基于保险合同订立过程的特殊性和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法律明确规定保险人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解释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在开庭时,保险公司仅举出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栏上有投保人签字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本代理人认为,投保单本身就是保险公司预先制定好了的,只需要投保人签字即可,保险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投保人虽签了字,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就尽了明确说明义务。

二、对未取得号牌的保险车辆不赔不合理

1、车辆发生事故与是否有号牌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车辆没有号牌,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

2、没有取得号牌的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是明显知道车辆无号牌而以车辆发动机号码、识别代码承保,保险公司的该行为应当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保险条款中对无号牌不负赔偿的权利。

三、对超出保险公司定损更换叶子板的费用,保险公司应赔偿

保险公司定损是单方行为,不会征求投保人意见,往往是能少则少,能免则免。换叶子板的损坏是本次事故导致的,损坏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修理单位也实际进行了更换,所花费用已实际发生,故保险公司应赔偿。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扣除15%的免赔率后,实际赔偿向某27115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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