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星律师亲办案例
未经本人同意,移动通讯商不得将本人号码转让他人
来源:刘红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2
浏览量:976

前言:长期使用的电话号码凝结人身价值,成为人身身份及业务联系的必要财富,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转让.

 

一、基本案情:

原告唐x与被告陈x原本夫妻关系,原被告因离婚问题发生抓扯,被告将原告挎包抢走,包内原告身份证被被告非法占有。2010年9月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2010年11月原告发现自己使用的移动电话号码13980xxxxxx竟被陈x利用非法占有的原告身份证冒充本人,被告xx通讯公司未能严格审查,错误将该电话号码转移至被告陈x名下。被告陈x利用原告电话号码给原告的客户及朋友联系,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精神恐慌。故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享有的电话号码1398088xxxx使用权

二、律师观点:

(一)、原告与被告xx通讯公司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未经原告本人同意,xx通讯公司不得将原告电话号码非法转让。

原告与被告xx通讯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签订《中国移动通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原被告建立通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承诺将电话号码为1398088xxxx交由原告使用。“《服务协议》”其中第六条“特别约定”第7款明确规定:“甲方(指原告)若需将本协议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转移给他人使用,则甲方和移动号码使用权接收方应到乙方营业厅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时,甲方应结清已生成的话费,同时,过户双方均应向乙方营业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清楚表明:原告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转移给他人使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原告和移动号码使用权接收方双方亲自到被告营业厅办理过户手续2、原告应结清已生成的话费,3、原告和移动号码使用权接收方均应向乙方营业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而且,被告在同日向原告出具的《业务受理单》上有一格式条款规定:2全球通客户办理以下业务须由客户本人携身份证呢原件方可办理:开户、过户、转网、转品牌、销户、设定用户密码。对于“过户”也规定:1、由客户本人到场2、客户携本人身份证呢原件方可办理,而从本案来看,被告违反承诺,未经原告本人到场确认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电话号码转让给他人。

(二)、1398088xxxx电话号码凝结原告价值,已经成为原告身份及业务联系的必要财富。

原告取得1398088xxxx电话号码后,用于联系亲朋好友及商业客户,在一定范围内,1398088xxxx电话号码已经成为原告身份的象征以及及业务联系的必要手段,1398088xxxx电话号码被被告非法转让给他人,不可避免地给原告带来损失,原告完全可以依据合同,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三、处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二被告将1398088xxxx电话号码归还原告。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刘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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