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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公司与美国公司涉外经济合同案件
来源:云闯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9
浏览量:1416

      常熟公司因与美国纽约PARIS ACCESSORIES INC公司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协调未果,委托本律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下为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常熟市格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辛庄工业园(张桥)。

法定代表人席伟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PARIS ACCESSORIES INC(百利配货公司),住所地在1385 BROADWAY FL 21 NEWYORK NY 10118,即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市百老汇大街138521楼。

该公司上海代表处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鲁班路600号江南造船大厦801室,邮编200023

上海代表处负责人陈文节,该代表处产品经理。

被告无锡亿唐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廊下村文塘上。

法定代表人俞华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PARIS ACCESSORIES INC(百利配货公司)支付原告购销合同货款人民币1881643.45元,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人民币112898.61元;

2、判令被告无锡亿唐针织有限公司在被告PARIS ACCESSORIES INC(百利配货公司)不能清偿的本息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常熟市格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PARIS ACCESSORIES INC(百利配货公司,下称“百利公司”)经被告无锡亿唐针织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于2010622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百利公司以海运的方式出卖一批针织制品,交易方式为海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直接装船运至被告场所美利坚合众国洛杉矶港。贸易术语为FOB上海。支付方式为买方开具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价款为472835.23美元,后追加订单至交易价款为544313.48美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百利公司委托美利坚合众国大通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开具价款为544313.48美元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原告承兑信用证过程中,两被告以可能需要额外支付部分运费为由,经与原告协商将支付方式改为电汇(T/T),原告基于双方长期合作的态度,对此予以认可。原告在信用证有效期间内承兑部分合同价款。后信用证期限届满。余款284623.12美元(折合人民币1881643.45元)被告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另,被告无锡亿唐针织有限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非仅仅起到居间介绍的作用,对于原告与百利公司之间的交易,被告无锡亿唐针织有限公司一直极力促成,并定期与原告核对订单价格。故,被告无锡亿唐针织有限公司在原告与百里公司的交易过程中实际上起到一般保证人的作用。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无锡亿唐针织有限公司对被告百利公司不能清偿的本息负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属于贵院司法辖区;故此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常熟市格调针纺服饰有限公司

                                        

                                                                  2012114

 

 

 

附:本诉状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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