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华律师主页
陈国华律师陈国华律师
136-0294-4806
留言咨询
陈国华律师亲办案例
少年无义事劫财 法官有情判缓刑
来源: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5-08-21
浏览量:809

被告人黄**、王**同欧**经密谋于20049月窜到清远市清城区**花园6号楼**”游戏机室伺机作案乘被害人庄**到卫生间洗抹布之机,三人以暴力手段抢去其手机一台与若干现金,被人报警后被当场抓获。20051月,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黄**等三人,经清城区法院审理确认了起诉的事实和罪名,但本人提出,王亿是在校学生,事发时年纪不足18周岁,又属初次作案,请求法院判处刑罚时给予其读书的机会,以缓刑判处之。清城区法院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遵循以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发落了被告人,判决后,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清城区法院(2005)城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

以上内容由陈国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国华律师咨询。
陈国华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141好评数3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清城区4号区48栋御福名居B503
136-0294-480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国华
  • 执业律所:
    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8*********41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6-0294-4806
  • 地  址:
    清城区4号区48栋御福名居B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