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张某
原告:胡乙
被告:郑某
被告:胡甲
被继承人胡某1965年出生,2002年10月15日死亡。胡某与前妻陶某于1988年生有一子胡甲。后胡某与陶某离婚。2002年2月20日,胡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02年9月19日生育一女胡乙。郑某是胡某之母亲,胡某的父亲已先于胡某死亡。2000年3月17日,胡某与中电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上海市新七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埔投资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胡某。其中,胡某出资2100万元,占70%;中电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占30%。2001年6月22日,七埔投资公司作为股东之一,发起设立上海市新七埔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埔市场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七埔投资公司出资24.5万元,占49%。市场公司后曾增资,注册资本变更为200万元,其中,七埔投资公司出资170万元,占85%。胡某死后,因继承人对如何继承遗产协商不成,故张某和胡乙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张某与胡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进行分割;2、确认张某、胡乙在胡某所留遗产中的份额并进行遗产分割;3、确认张某、胡乙在新七埔投资公司中的股权份额。被告郑某和胡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胡某生前留有债务,且原告也认为胡某还留有债务,但原告在诉请中未予明确。原告张某与被继承人胡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八个月,不可能有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审判】
本案在审理中形成如下争议焦点:
1、新七埔投资公司在2002年2月到10月的利润情况。
2、新七埔市场公司的利润情况以及是否属于遗产。
3、被继承人胡某生前债务的数额及性质。
一审判决:新七埔投资公司股东胡某的股东资格由张某、胡乙、郑某和胡甲继承,张某、胡乙、郑某和胡甲名下的出资额各为人民币525万元,其出出资比例各占租车资本的17.5%;另对胡某遗留的房屋等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郑某、胡甲等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二审法院按撤诉处理。张某和胡乙申请撤回上诉。本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