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晔律师亲办案例
贵州省首例经中华医学会鉴定医疗纠纷案患者获赔
来源:刘晔律师
发布时间:2007-12-24
浏览量:1967

 20029月一天,薛某在某市郊外一水库钓鱼。适逢滂沱大雨,薛某全身温透,不想竟发生脱肛,脱出肛门如盘子大小。薛某立即打车到某职工医院就诊。经紧急消炎处理,肛门水肿消退,职工医院决定实施肛门组织活检。做完活检后,薛某母亲将活检之组织块送往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病理诊断。三天后病理报告:直肠癌。薛某母亲不相信,又带薛某至省人民医院做直肠镜检查。进镜后,直肠镜医生发现肛门、肠壁光滑,未见肿瘤增生。然而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已经做出直肠癌病理诊断的情况下,省人民医院依然维持了直肠癌的诊断。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医院为年仅30岁的薛某实施了直肠癌根治术,术中切除了全部直肠和肛门、封锁了原自然肛门,大便排泄改由腹部造瘘口人工肛门进行。手术切除之标本送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病理诊断,经肉眼检查未发现肿瘤,但镜下结论仍维持直肠癌。

  手术后标本肉眼未能发现直肠癌,进一步坚定了薛某母亲的信念--儿子未患直肠癌,医院误诊误治 此时,进行活检病理检查的医生又书面通知手术医生,术后不必放疗、化疗。

还未出院,母亲即向市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然而市医学会的专家在没有重新阅读病理切片的情况下,竟然就根据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的书面病理报告认定诊断无误,直肠肠根治术无误,不构成医疗事故。对此结论,母亲当然不服,随即向省医学会提起再次鉴定。省医学会比市医学会严谨一些,调取了原病理切片,经重新阅片,省医学会专家还是坚持在原活检病理切片上可发现癌细胞,直肠癌的诊断无误,直肠癌根治术无误,不构成医疗事故。省医学会结论出来时,已是手术后2年多,然薛某仍没有任何癌症复发迹象。

 两级鉴定结论均不构成医疗事故,案件似已成定局。然而母亲仍不屈不挠,后经过坚苦卓绝之努力,个中曲折此处不细表,2006年中华医学会受理了终局鉴定申请。这也是有史以来贵州省第一例到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的医疗纠纷。中华医学会受理后,随即产生了由九位专家组成的鉴定组,并派出两位专家,一名法医、一名病理专家,前往某医学院院附属医院调取蜡块并重新制作病理切片。后经鉴定认为: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的病理诊断描述有过失,应为二类描述,却以一类描述;职工医院未能结合临床确定手术方式,亦有过失;本案构成医疗事故,两家医院应当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判认为,两家医院应当对患者目前后果承担60%的责任,共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等共计25万余元。

 

律师评析:

这是我代理的最为疑难复杂的案例之一。病理诊断虽为外科诊断的金标准。但在病变部位存在慢性炎症的情况下,由于炎症刺激而产生的细胞增生有时难以与真正的癌细胞相区分。此时病理医生应当结合临床并结合免疫组化,从对患者高度负责的态度作出准确描述。病理常规并不要求对每一例患者都作出一个精确的诊断。而外科医生也不一定要迷信病理诊断,尤其是活检诊断。活检由于取材的限制,其结论难以与术后病理相提并论。临床才是最重要的。

本案也反映目前鉴定体制的不完善。由于首次鉴定只能在当地医学会进行,不可避免存在利益关系。本案首次鉴定时,专家竟然没有阅片就直接认定医院的病理诊断没有过失,这是极为荒谬的。因为患者的陈述意见就是病理诊断有过错,在不重新阅片的情况下怎么能判断医院病理诊断是否有过失?中华医学会做得非常好,除了重新阅片外,还组织专家飞往贵州重新制作病理切片,其鉴定结论也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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