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律师亲办案例
危险的宫外孕
来源:陈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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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于2010年9月15日因腹痛到某某县人民医院就诊,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医院诊断为:“宫外孕”,于当晚23时被医院行子宫及左侧输卵管破裂修补术。术后立即被送往ICU监护。经过县医院的治疗,患者逐步神志不清,病情越来越严重。患方迫不得已于2010年9月22日转入川北医学院治疗,诊断为大小便失禁,全身瘫痪,经治疗至今有所好转。 事情发生后,高某某一方委托我代理本起医疗纠纷案件后,医院申请了医疗过错鉴定,双方最终选择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过漫长的等待后,鉴定机构于2011年12月20日出具鉴定结论:医院未及时直接送患者入手术室,以争取更早一些时间手术,输血量不足够,其过错行为与患者缺血缺氧性脑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认为患者入院后病情严重,医院的过错行为是引起患者损害后果的共同参与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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