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涛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
来源:朱玉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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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原告李某起诉王某要求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债务承担方面存在争议。

      诉讼策略:搜集相关证据,不漏掉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时看似一个证据毫无用处,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是律师出奇制胜的法宝。

     原告在购买房屋时曾向其母亲、大姨、小姨借款1000000元,但借据上只有原告的签名,如被告当庭否认不知道这部分借款,那原告只能自认倒霉。原告李某告诉我他有一个关于他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的录音证据,只不过这个录音证据只有原告李某的一段谈话,并没有被告的谈话,虽然被告当时在现场。但这份证据如果原告提供将不起任何证明作用。我让原告带齐所有证据也包括录音证据。果然质证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曾向其母亲、大姨、小姨借款1000000元予以否认。在被告出示证据时,被告为证明在购买房屋时曾向其邻居借款10000元出示了一段原告的录音谈话,被告出示的录音与原告的录音是同一段录音,只不过被告提供的录音不完整,其删除了对其不利的部分。原告立即拿出录音证据予以反驳。被告既然提供录音用以证明其主张,也就是说被告对录音证据中原告的这段谈话是认可的,也就是说原告向原告母亲及原告大姨和小姨借款共十万元这一事实被告是早就知道并且认可的,只不过被告删除了录音证据中对其不利的内容,如果被告真不知道原告向原告母亲及原告大姨和小姨借款这一事实,录音证据中为何没有被告的反驳,而只有原告在说话,而此时被告正在原告面前倾听原告的谈话。被告在法庭质证时说不知道原告向原告母亲及原告大姨和小姨借款共十万元这一事实,很显然被告是在说谎。录音证据应保持其完整性,禁止任意剪辑,以使法庭能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原告所提供的录音证据是完整的,其中包括了原告曾向原告母亲及原告大姨和小姨借款十万元的录音,再加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向原告母亲及原告大姨和小姨借款十万元的借据,足以证明原告曾向原告母亲及原告大姨和小姨借款十万元用于购买原被告所居住的房屋这一事实,请法庭予以采纳。

     最终法庭采纳了我方观点,为当事人挽回100000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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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玉涛
  • 执业律所: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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