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张XX起诉要求刘XX归还刘XX之父留下的房屋。据被告刘XX介绍,其与原告系亲生姑表舅关系。在刘XX之父去世出殡时,张XX突然拿出借据和房屋转让协议书要求还钱。刘XX及其家人这才知道其父生前向张XX借款36000元及其父与母将房屋折价10000元抵给张某这事。原告张某已经在某区法院起诉刘某及其母亲要求刘某及其母亲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张某26000元借款,此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切判决已生效。现张某又以生效的判决书及借据房屋转让协议书为证据要求刘某履行房屋转让协议书并归还房屋。
诉讼策略:经分析研究,我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所依据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在答辩人父母受胁迫的情况下所签订的。
二、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与刘某之父之母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原告对争议房屋无所有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三、假设原告与刘某之父之母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有效的话,房屋转让协议书也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没有成就,房屋转让协议书也不能生效,原告也不能主张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针对张某所依据的法院判决错误,建议刘某向市法院申请再审。
我方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为: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认定刘某之父向被申请人借款36000元及刘某之父之母将其自有房屋作价10000元抵给被申请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一审法院判决申请再审人在其各自继承刘某之父遗产的范围内支付被申请人借款26000元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对刘某之父之母将其自有房屋作价10000元抵给被申请人予以确认,也就是确认被申请人与刘某之父之母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是有效的,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市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已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