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海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市母亲失手捂死叛逆女儿案
来源:李江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4
浏览量:1303

广州市母亲失手捂死叛逆女儿案

 

一、检察院指控:

2011年8月18日20时许,母亲阿英与与女儿小云在家,因小云要求母亲阿英给5900元用于购买苹果电脑的问题,两人发生争执,进而互相打斗,后阿英用脚绊倒女儿小云,致使小云倒地且面部紧贴地上的一个方型枕头,阿英即坐在小云背上,并用手按住小云的头部使其无法出声,致使小云死亡。后阿英报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检察院根据相关材料认为阿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有自首情节,检察院建议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庭前准备工作:

接受阿英丈夫的委托后,本律师详细了解了这个悲剧家庭的故事,对触犯刑律的阿英充满了同情。律师了解到:阿英是一位传统的贤妻良母,脾气平和,生性善良;而女儿小云脾气暴躁、性格怪异、贪图虚荣,甚至长期辱骂、殴打双亲。引发此次悲剧的导火索原来并不是检察院所简单描述的为了购买苹果电脑,而是小云因为前一天与母亲吵架及得知母亲查了她的银行余额,而要求母亲支付的赔偿款,对于苹果电脑,阿英是答应了的,只是不愿意支付这笔荒诞的赔偿款,小云就对母亲拳打脚踢,甚至拿了菜刀砍向母亲。为了证实阿英丈夫描述的事实,本律师还多方面去了解阿英的为人及小云的性格,发现了解的情况与事实基本吻合,针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本律师认为本案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检察院认定的故意伤害罪。为此,本律师采取了过失犯罪辩护。

 

三、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中瑞(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阿英的委托,指派李江海律师担任被告人阿英的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应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全面,未能反映事件的真实过程

1、起诉书认定:“因被害人小云要求被告人阿英支付人民币5900元用于购买苹果电脑的问题,与被害人小云发生争执”。

辩护人认为此段叙述过于简单,真实的情况是被害人小云不顾父母有限的经济收入,长期挥霍无度,经常用辱骂、威胁、殴打等极端方式威逼父母拿钱,用于满足其虚荣心。此次,被害人因为父母没钱不能满足其欲望,就故意找茬,以被告人浪费了她的时间和查看其银行卡为由,蛮横的要求被告人给其5900元予以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引发母女争端的并不仅仅是一件普通的家庭纠纷,而是被害人故意挑起事端,激怒被告人。

2、起诉书认定:“进而互相打斗,后被告人阿英用脚绊倒被害人小云,致使被害人小云倒地且面部紧贴地上的一个方形枕头,被告人阿英即坐在被害人小云背上,并用手按住被害人小云头部使其无法出声,致使被害人小云死亡”。

辩护人认为此段叙述与事实不符。第一,是被害人故意找茬挑起事端,激怒被告人。第二,是被害人先辱骂和动手殴打被告人,在被告人不堪被打进行正常的推挡后,被害人更是接连用脚踹被告人。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人才开始还手,而且也还是采取搂、抱、推等方式阻止被害人,并不是简单的“互相打斗”。第三,为了制止被害人继续施暴,被告人在被害人跌倒后坐在其背上。而被害人在不能继续动手殴打的情况下,仍然用极其恶毒和下流的话辱骂被告人,被告人实在难以忍受如此侮辱,用手按住被害人的头部,不让其出声。起诉书中简单的描述为“即坐在被害人小云背上,并用手按住被害人小云头部”与事实不符,容易使人误认为是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

起诉书对查明的事实叙述过于简单,没有对被害人长期目无尊长、蛮横无理、辱骂殴打、甚至拿菜刀威胁双亲的行为进行描述,容易使人误解被告人,误认为被告人不通人情、不讲人性,故意伤害自己的亲生女儿。而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对认定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极为重要。

二、被告人阿英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有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本案被告人既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也没有侵害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一,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和动机。

被害人是被告人的亲生女儿。在家里,被告人是贤妻良母,对被害人的成长尽心尽责、呵护有加。在被害人进入叛逆期的时候,被告人经常受到被害人的辱骂和殴打,但即使是这样,被告人也没有向被害人动过手,都骂不还口、打不还手。想通过先回避锋芒事后再与其讲道理的方式,来教育女儿、感化女儿。在悲剧发生后,被告人更是一度想要轻生,懊恼自己为什么不再忍忍,失手导致女儿死亡。一位如此善良的母亲,怎会故意去伤害自己的孩子?

第二,被告人还击行为不是互殴性质,而是一种防卫行为。

正如前面所述,被告人生性善良,疼爱女儿,她宁愿自己受苦也不愿意伤害女儿。在受到被害人极端不理智的殴打及辱骂后(法医鉴定被告人受到轻微伤),被告人才进行还击,而目的也仅仅是为了制止被害人继续殴打和辱骂自己,其并不曾想要伤害女儿,更不曾想要致死女儿,这应当认定为是一种防卫行为。

第三,从被告人事前和事后的行为表现可以判定,被告人对致死被害人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的,被告人拨打110、120,并采取积极的措施抢救女儿,表明被告人也没有放任死亡的发生。

为此,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本案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案中,被告人在受到被害人的极端伤害后,按住被害人的头部。其主观上为的是制止被害人继续殴打和辱骂自己,其在情绪激动之下,并没有意识到此举会对女儿的生命造成危险,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发现异常后,被告人也采取了抢救措施,并没有放任死亡的发生。因此,本案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在本案中,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对悲剧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害人脾气暴躁、性格怪异、贪图虚荣,长期辱骂、殴打双亲。而此次被害人不择手段的激怒和殴打被告人,也只为逼要被告人给钱满足其虚荣心。如不是被害人长期以来为所欲为,不计后果的恶劣行径将矛盾激化,被告人怎会情绪失控,酿成大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故本案应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

五、本案的特殊性。

本案与其他刑事案件有明显的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是母亲过失致女儿死亡,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家属实为同一群体。因为本案具有如此特殊性,所以应当了解和尊重家属们对本案的看法及理解。

发生悲剧后,家属们悲痛之余,也在不断思考该如何面对这个问题。最终他们认为:两个都是他们至亲至爱的人,唯有公平、公正的去评价此事,才能既对得起死者,又不伤害生者。在此基础上,家属们一致认为被告人脾气平和、生性善良,绝对不会故意伤害被害人。此次在受到被害人长期虐待和折磨的情况下,失手致被害人死亡,应该是一种过失。失去女儿已经是对被告人最大的惩罚,建议从宽处理被告人(有各家属的《求情书》为据)。

综上,被告人阿英是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又有自首的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其的处罚。希望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认定本案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酌情对被告人阿英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重新开始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以充分采纳!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走访,核实了本律师所提出的所有证据及求情书,开庭审理后,认为辩护人提出阿英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因有自首及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节,判决阿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五、律师观点。

本案成功将检察院定的故意伤害罪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本律师认为其因有三:第一,律师工作细致,庭前工作准备充分,掌握了大量对当事人有利的材料;第二,辩护词引导了法院对惨剧发生前因后果进行调查,最终使法院认同了律师的辩护意见;第三,阿英的遭遇实实在在让人同情,案件的特殊性使得舆论导向对案件的审理有正面影响。

 

六、律师也谈孩子的教育问题。

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大部分都是支持和同情之外,也有一部分声音提出质疑,认为固然母亲是失手捂死了女儿,固然是女儿激怒了母亲,但女儿的性格如此顽劣,作为她的亲生父母,对于女儿的成长和教育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难道出了事情,就要把责任推给社会,推给教育?为什么其他孩子没有这么极端?

对于质疑者的诘问,本律师其实内心深处也很认同这样的观点,也曾与阿英的丈夫进行过交流。阿英和先生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极力推崇西方的平等自由的教育方式,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尊重孩子的思想和行为方式,至于为什么会把孩子培养成如此性格,他们其实也是一脸的迷惘,无法做出合理的回答。

 

结束语:幸运者已在悲剧中死去,幸存者要忍受时光的煎熬。无论如何,阿英已经接受了法律公证的审判,她的生活还得继续。希望本案能够给大家一点警示,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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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江海
  • 执业律所:
    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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