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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失七颗牙齿 律师巧计迂回胜诉获赔

作者:卜伟松  更新时间 : 2012-02-23  浏览量:1903

郭X华,38岁,电动车驾驶者,2008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在深圳福田被一小轿车撞伤。门牙脱落七个。经鉴定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但是确定了牙齿修复费用需要8400元,8-10年须换一次。轿车驾驶者蔡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轿车车主为刘X。投保于太平洋保险X分公司。

由于致害方及其保险行没有赔偿郭X华的应有损失,郭X华于是找到我咨询,我看过咨询材料,觉得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赔偿四次修复牙齿费用和其他费用。办好委托手续,理清证据后,起诉到福田法院。

开庭时,主审法官信口雌黄,竟然当庭说:“我只会判第一次的的牙齿修复费用8400元,其他计算到70岁的另三次牙齿修复费用25200元,因为伤残鉴定书里没有写明总的费用,我是不会判的。即使写了有,我也不一定会判。”作为法官,法官职业道德纪基本准则是不允许发表这样的言论的。即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但是对方愿意和解,原告此时因为门牙没了,生意大减,也需要钱急用。如果和解,能够迅速拿到第一次牙齿修复费用8400元还有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等约一万几千元。我于是想在保留了后三次牙齿修复费用的前提下与对方和解,经过讨价还价,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方先由太平洋保险X分公司先行赔偿了一万几千元。我们对后三次牙齿修复费用将另行主张。于是不久,原告很快拿到了钱。

我对法官的开庭说话很不服,于是去了南天司法鉴定所,当面向法医请教了专业问题。并做了笔录,但法医不肯签名。法医的答复让我很乐观,她说,鉴定书不写明牙齿修复费用总额是正常的,通常只是写第一次的,因为人的寿命有长短,按理应当计算到事发当年中国人均寿命年龄止。法院应当一次性判决这些费用,而不是8-10年每换一次,让当事人起诉一次。

我于是查找了相关的案例,做了充分准备后,又把三被告再告了一遍。这次我写了要求法官回避的申请,毫不客气地让福田法院里他的那些立案庭的同事们知道他的业务素质。得遂所愿,换了一个女法官主审该案,由于车主和驾驶者两被告没到庭,只能公告送达,拖了些日子。终于到开庭了,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女法官显得业务水平较高,听了我的陈述后,表示了极大的惊讶,掉了那么多颗牙齿。简单问了下问题后,就准备结束庭审了,我拿着一大堆的案例,向她说,我们有相当多的判例都是一次性判决牙齿修复费用的。女法官摆手说,这些我都知道的。你的判例不需要交了。她又朝太平洋保险行的人说,你们干脆就调解,把这笔钱付了吧(从商业险里付)。我心里暗喜,但是太平洋保险行的人明显不愿意,愿判决不愿调解,是怕上司责怪。但是这个债能赖掉吗?申请执行,拖了很长时间,但是最终执行局还是让驾车者蔡X把这笔钱约2万多元在2011年春节前交了。郭X华前后总共获赔近四万多元。对我感谢不尽,并对经常催促我表示歉意。因为法律程序是这样走的,公告要花时间,我没有拖任何的时间。他最终明白了这个道理。

在第一次诉讼时,如果与法官正面冲突,不但钱没那么快拿到,还有可能被他搞得一塌糊涂,不服一审错误判决,拖到二审也不知什么境地。第二次诉讼,把第一次没有得偿的部分全部索回。七颗牙,4万元。也算是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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